采购行为违法但采购合同已履行 财政部最新判例来了

2020-04-17 20:38:06      点击: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S20N319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凯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2层2204、2205号
被投诉人1: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18号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润达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润达瑞泰)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四路99号1栋3层305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润达瑞泰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参与评标。2.润达瑞泰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波长范围的要求,应扣3分。3.润达瑞泰所投产品全自动生化分析仪Scc Atellica CH 930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18、操作方便:具备不停机任意添加/更换试剂和耗材”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润达瑞泰所投全自动生化分析仪Scc Atellica CH 930不具备同品牌同型号业绩,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润达瑞泰相应得分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改变。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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